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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PPP操作指南明确竞争性磋商程序


编辑:网络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发布:2014-12-13 22:21:50 已查看17359次
财政部12月4日下发《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并对PPP项目采购方式作出详细规定。

  《操作指南》共分总则、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附则七章,三十七条。其中规定,PPP项目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在项目采购流程上,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公示采购结果等内容,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应在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PPP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项目结构和核心边界条件、是否允许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等内容。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0日。

  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不再对社会资本资格进行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采购文件售价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实施机构可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实施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社会资本;不足5日的,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组织响应文件的接收和开启。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评审小组可与社会资本进行多轮谈判。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二阶段为综合评分。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由评审小组对社会资本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编写评审报告,并提交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名单。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实施机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等文件中,列明对本国社会资本的优惠措施及幅度、外方社会资本采购我国生产的货物和服务要求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强制担保要求。

  《操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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